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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罚〔2016〕15号



时间:2017-01-18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水合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885636479(1-1)
  
  地  址:市山城区西环路中段(凉水井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8日,省环保督查组、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停运,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锅炉废气经旁路烟道外排,存在冒黑烟现象。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6〕1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单位认为:一是9月28日,因B锅炉故障,为不影响正常生产,7点15分启动C锅炉,需用柴油烘炉,为避免损坏环保设施所以停运了环保设施。8点左右你单位电话报告给宝山园区管委、宝山分局、支队,并随后按要求上报了《鹤壁煤化工点炉申请》和《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公司不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只能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是参照河南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应属于“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环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特别严重的等次,处罚过重。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研究,一是你单位设施停运后虽然向环保部门报告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造成冒黑烟3个小时35分钟。且你单位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从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26日无数据,你单位未及时整改。《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防治设施因为维修或者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可能使相邻地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所以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将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列为逃避监管的方式。综上所述,你单位停运大气治污设施,且不经过废气自动监控设施排放,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四是2016年以来,你单位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我单位立案处罚6次。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适用《裁量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内容、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或者加重的处罚标准:故意或者屡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我局在河南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阶次“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提高一个阶次。参照河南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给予你单位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是按照“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环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特别严重的等次给予处罚。因此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6〕1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给予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市淇滨区支行
  
  户名: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帐号:10009469897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学民           联系电话:332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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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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